| 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制度。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任何部门都无权审批或擅自增加行政机构;无权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能、级别、名称和隶属关系;无权擅自设立、增加内设机构;无权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领导职数;无权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人员。
五、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分析编制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意见。要结合年终机构编制统计、干部年报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工作,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性质比较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原岗位时,要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离任考核。
六、实行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各级党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省财政厅和省编办要对机构编制管理和控制财政供养系数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