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我省人事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另有规定外,按以下暂行规定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1、未持有并出示与当次考试规定的相关证件(准考证背面已注明)的;
2、开考30分钟以内未进入考场的;
3、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词典,或夹带考试中禁止使用的各种教材和复习资料的。
二、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
1、不按准考证规定的座位就坐或擅自离开座位、与他人交换座位的;
2、在考场喧哗,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3、不按规定使用书写工具答题的;
4、终考信号发出后不听劝阻继续答题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以及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的;
6、计算机考试中帮助他人操作键盘、鼠标;故意转动显示器角度让他人抄袭;不按考试程序要求点击交卷按扭,造成考分不能恢复的。
7、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三、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停考1年,并可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1、偷看、抄袭他人答案的;
2、故意让他人抄袭、传递纸条、协助他人作弊人;
3、故意涂改考号或姓名的;
4、擅自将本人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经本考场二位监考人员认定或经巡视人员与主考人员认定)。
四、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停考2年,并可通报考生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1、考生请人代考的;
2、在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其他考生的准考证号的;
3、在计算机考试中输入其他考生的准考证号的;
4、相互交换试卷或将他人答卷改为自己答卷的;
5、同一考场座位相邻考生中,两人以上试卷多数试题的答案经阅卷小组认定雷同的;
6、无理取闹、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扰乱考场秩序的。
五、考生在考试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停考3年,并可通报考生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1、在考场带走他人作答试卷、答题卡的;
2、在考场斗殴、寻衅滋事,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3、辱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采取暴力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应考人员人身权利的。
六、整个考场90%以上(含90%)考生的考试成绩合格,且答题答案经阅卷工作小组认定为雷同的,经阅卷工作小组核查属实,可取消整个考场考生成绩。
七、违纪裁决与处理。 |